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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书

时间:2024-07-13 13:11:41
销售合同书(精选15篇)

销售合同书(精选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销售合同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销售合同书1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一、产品明细

二、交货日期: 按需方通知送货

三、付款方式:

1.预付定金 叁拾万元整

2.货到需方按票额付款,运费供方自负。

四、供方保证各项质量指标达标,如有问题全责负责退换,板材一旦做成产品,将视作需方默认材料完全合格。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供方:需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销售合同书2

出卖人: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买受: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三条 计重方式:(1)理论计重(螺纹钢、圆钢)检斤计重(线材)

第四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一) 买受人以出卖人提供的交货清单为数量验收依据,验收数量与交货数量有异议的,

买受人应在提货当日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书面),并保持货物原状,经双方协商一

致后解决。

(二)买受人提货后,自行复检,如有质量异议,应保持货物原状,并在提货之日起五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书面)。 第五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提货时起转移,所有权转以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本合同标的分批执行的,买受人需在提货前 2日内向出卖人提交购货清单。 第七条 交货地点为 买受人工地 运费每吨60元由 买受人 承担, 第八条 结算方式、时间、执行下列第 3.4.5 项。

(一) 现款提货。 (二) 买受人预付元,日内结清。 (三) 买受人与提货后, (四) 货款结算以现金、银行方式进行结算。

(五) 其他事项:自每次货物到达之日起开始,并

每吨加收3 元资金占用费,如超过 30 天未结清,按每吨每天加收 5 元 资金占用费;先期500吨由出卖人从第一次供货之日起垫付30天,从第31日起每吨每天3元资金占用费从第61日起每吨每天5元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所有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本合同终止条件:

(一) 合同履行完毕。

(二) 买受人如果不能按约定期支付货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要求买受人付清所

有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执行以下 2 项。

(一) 双方约定有定金的,按照定金规则执行。

(二) 如果买受人不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未履行价格的千分之三每日承担违约

金。

(三)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执行以下 项。

(一)自 年 (二)本合同仅限与完工。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即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出卖人所供货物价格以发货当日我的钢铁网价为准。

(二) 如出卖方无违反合同,需方只能与本公司建立供求关系,不得与其他公司发生供求关系。

(三)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销售合同书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创品牌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协商经销协议如下:

一、销售区域及时间

甲方同意将曼卡雷迪品牌服装系列产品在 销售权授予给乙方,销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销售方式

乙方对甲方产品采取如下销售方式:

1、经销:即现款现货();

2、代销:即先销售再结款();

三、供货价格

1、甲方提供的货品价格为不含税价(如需要开税票,由乙方承担开票金额的6%的税率)运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代办运输手续。

2、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调整合同约定的供货价。

3、甲方按照统一核定价格的签约折扣向乙方供货(特价品除外)。

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乙方交付品牌保证金之后生效。

2、乙方在合同签定一周内交付给甲方品牌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且乙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甲方应无息退回给乙方。

五、补货、结算及运输方式

1、乙方根据销售情况,在每次补货前应将所需货品种类及型号、颜色、数量等到信息提前十天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货物准备。

2、甲乙双方采取经销方式进行销售的,具体方式是: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按乙方的要求将产品交付给乙方,或乙方以预付款的方式由甲方在每次发货前按货值进行抵扣。采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的,每月5日结算上月销售款,乙方按照实际销售额和约定的供货折扣将销售款打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3、甲方交付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甲方负责货物运到乙方指定的托运站,其他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调换货品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4、凡属乙方承担的运输,运输费、保险费若由甲方事先垫付的,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5、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随行送货单有异,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查证,逾期不通知的则视乙方无条件认可该单货物数量和金额。

六、退换货

1、对每次上货产品,从上货之日起,两个月之内100%调换,两个月之后的不予调换,统一到年末按累计回款金额的10%调换(年末调换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价品、折扣品、赠品均为乙方买断性产品,不退不换。

3、退换货商品必须不污、不损和包装完整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新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工作。新品上市,乙方不得在30天内退给甲方。

七、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出具独家销售证书,维护乙方经销区域内的权益,提供乙方运作市场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包括文字、图片、影像 ……此处隐藏25904个字……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3.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干燥基全硫,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干燥基灰分,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收到基全水,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纠纷处理

7.1数量纠纷

7.1.1合理损耗的约定

公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2%。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铁路或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

7.1.2乙方发现亏吨,应在 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 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公路运输亏吨计量以乙方实际过磅煤炭数量为依据。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铁路到站轨道衡计量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7.2质量纠纷

7.2.1火车、汽车等运输方式交货

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发热量热值偏差在± kcal/kg以内,则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结果结算,如偏差超出± 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 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

7.2.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质量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 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方由双方共同确认,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8.运输

8.1公路直达运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承运方。

8.2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请车。

8.3海上运输

8.3.1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的,乙方应在装船前 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船港前 日通报甲方船期动态。

8.3.2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的,甲方应在 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 日通知乙方船期动态。

8.3.3装、卸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9、结算与支付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按双方商定的 利率(年、月、日)贴息。

9.1到站交货

9.1.1甲、乙双方约定 (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1.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9.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 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在 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2.3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支付余款。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甲方逾期交付超过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因铁路运输流向制约、运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时出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数和应支付的货款总额按日 %交纳滞纳金。

10.4乙方逾期付款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超过付款期限日仍未付款,甲方有权停止发运煤炭,停止执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中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应在60天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信息告知

甲、乙双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对方。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5.3甲、乙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保留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法人签字(章): 法人签字(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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